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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杂志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晋价服字[2011]124号

各市物价局、住建局(委)、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了部分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同时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二、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代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应由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公路工程收费标准,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公路工程收费标准,相关机构不得利用或借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四、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2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将你市所属企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和工程监理收费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其他规定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晋价房字[2003]57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55号)、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办公厅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264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晋价服字[2007]126号)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七、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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